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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十、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會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會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
    本會為前二項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應給予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