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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十一、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會撤銷、廢止許可或
      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依
      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辦理。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
      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