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會撤銷、廢止許可或 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依 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辦理。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 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