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財團法人中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者,於財團法人法施行 前,本會依行政院九十九年三月二日院授主孝一字第○九九○○○ 一○九○號函規定,審查其預算書。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 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 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之規定,新增第十二點,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預算書之送審,應依行政院九十九年三月二日院授主孝一字第○九九 ○○○一○九○號函規定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