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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十二、財團法人中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者,於財團法人法施行
      前,本會依行政院九十九年三月二日院授主孝一字第○九九○○○
      一○九○號函規定,審查其預算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
    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
    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之規定,新增第十二點,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預算書之送審,應依行政院九十九年三月二日院授主孝一字第○九九
    ○○○一○九○號函規定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