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前點之財團法人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 規定」辦理董監事遴聘派事宜。
一、本點新增。 二、本會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發布下達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主要係對通訊傳播財團法人實施之一般性行政監督規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二 月三日院授人力字第一○一○○二二九一○號函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 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係為規範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且依設置 條例或捐助章程規定董事與監察人應報行政院遴聘(派)之財團法人董(監)事 遴聘派作業,爰增訂第十三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