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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二、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指以促進通訊傳播匯流為目的,從事通訊傳播
    監理、相關技術發展之研究或國際交流合作、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
    冊管理、國碼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財團法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配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 移交,修正本會所屬之財團法人之定義,
納入該中心之相關業務。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一、本要點所訂定財團法人,初始係以前監理機關「電信總局」所轄管以技術研究發
    展為主要業務類型之財團法人為界定基準。
二、通訊傳播匯流已為科技之必然趨勢,而財團法人之業務型態趨向匯流與多元,亦
    包含營運及教育推廣等類型之財團法人,復查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二條規定「通訊
    傳播事業」係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惟為明確定義本會監管財團法人所轄業務
    範疇,爰修訂第二點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