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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四、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解散或撤銷、廢止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董事任期屆滿不及選任時,其延長執行職務至新任董事就職時為止
      之期限。設有監察人者,亦同。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
    助章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一、依現行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董事、監察人之名額、產生
    方式、任期及選(解)任與董事、監察人名單與住所等事項。
二、惟捐助章程如需記載董事、監察人姓名、住所之資料,一旦董事、監察人依規定
    按時改選,捐助章程即需配合修正,以完備程序,如此將徒增行政成本。
三、經查董事、監察人之遴聘或補聘,應向法院聲請登記,相關董事、監察人其姓名
    、住所相關資料將記載於法人登記證書中俾供查詢,爰刪除本點第四點之姓名、
    住所之應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