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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六、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
    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廢止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通訊傳播事務或不合公益。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為前項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應給予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