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會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案件,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 ,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本會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 立目的及業務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