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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七、本會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案件,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
    ,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本會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
    立目的及業務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