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之評估及驗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準則。 (二)共同方法論。 (三)其他由本會訂定公告之技術規範。 前項本會技術規範未訂定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訂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