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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審驗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五、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審驗作業程序(如附件一)如下:
(一)初步評估:申請者申請驗證時,應先向評估實驗室申請評估,由評
      估實驗室就申請驗證之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進行初步評估,經
      評估為可行案件時出具評估工作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附件二),
      作為申請驗證之依據。
(二)正式評估及驗證之前置作業:驗證機關先行核對申請者檢附之文件
      ,認已齊全者,應召開啟動會議,並通知申請者及評估實驗室參與
      說明,決定是否受理該驗證申請案。
(三)正式評估作業:
      1.驗證機關判定得受理驗證後,由評估實驗室依第三點所定技術規
        範進行評估,驗證機關得視需要派員督導。
      2.評估實驗室發現待澄清事項,應向申請者提出觀察報告,並副知
        驗證機關,由申請者提出說明;遇有爭議問題時,評估實驗室應
        向驗證機關提出爭議問題提案處理單(如附件三)及檢附相關觀
        察報告並由驗證機關處理之。
(四)驗證作業:
      1.評估實驗室完成評估後,應將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評估結
        果,製作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評估技術報告(如附件四、附
        件五)並提報驗證機關。
      2.驗證機關依評估實驗室之評估技術報告及相關申請文件初步做成
        驗證報告後,應召開結案會議並通知評估實驗室及申請者參與。
        驗證報告經討論無誤,並經驗證機關審議核可後,由驗證機關核
        發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如附件六、附件七)。該資通安全產品或
        保護剖繪之驗證產品清單應公布於本會網站。申請者未取得共同
        準則審驗證明前,不得對媒體發表任何評估及驗證結果之不當聲
        明或促銷資訊。
      3.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驗證報告,經驗證機關審議認未合格
        者,不予核發共同準則審驗證明,並列舉不符合事項,以書面通
        知申請者於三個月內改善;申請者得向驗證機關重新申請複審;
        申請複審仍未合格者,應將結果通知申請者。
    評估實驗室無法提供評估服務時,由申請者委由本會認可之他國評估
    實驗室出具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評估技術報告
    ,向驗證機關申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