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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審驗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八、申請者取得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後,經發現其檢附資料偽造或虛偽不實
    者,該證明失其效力。
  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失其效力者,應由本會通知原申請者,自接獲通知
    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相同名稱、型號、版本或安全功能重新申請
    驗證。但情形特殊,且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者,本會應將其事由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並將其產品資
    料自驗證產品清單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