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主導評核員彙整評核小組成員之評核手冊,連同實驗室認證機構改 善計畫,送評核小組複審;複審結果無主要缺點,或僅有次要缺點 ,且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改善計畫,報請本局核可者,均為評鑑合 格。於實驗室認證機構提出「評核認可後應負之義務聲明」(如附 件二)後,本局就其核可之領域,給予認可登錄,並核發認可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