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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設備檢測實驗室認證機構評核認可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十五、評核結果未獲認可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欲申請複評,須於評定日起
      二月內提出; 複評結果仍未獲認可者。須於複核日起三個月後始得
      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