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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設備檢測實驗室認證機構評核認可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九、申請認可案件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實驗室認證機構申請案經受理後,若發現文件資料不全,即通知申
      請者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案;若文件資料
      符合規定,則進行評核作業。
(二)實驗室認證機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組織(如亞太實驗室認證聯
      盟(APLAC) 與歐洲認證聯盟(EA)等)相互承認協定者,本局將
      審查相互認可協定內容,並依 ISO/IEC Guide 58 或 CNS 13041
      標準執行文件審查。
(三)評核作業分為文件審查、認證運作與實驗室評鑑實地評核三部分,
      本局依 ISO/IEC Guide 58 或 CNS 13041  標準執行評核,並填寫
      評核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