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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
    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