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利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區監理處對無線電機之審驗工作順利推 展,特依照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二條及 第八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