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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四、審驗方式:
(一)實地審驗:固定臺、基地臺之審驗應至設機地址(即電臺設置申請
      書上所填之地址)為之;行動臺之審驗則視工作性質得在工作場所
      審驗,並得依工作地區集中一處審驗。
(二)送監理處審驗:手提式和車裝式無線電話臺得集中或分次送監理處
      審驗,以利工作單位之調配。
(三)抽樣審驗:專用無線電臺同一案件數量較多時,監理處得實施抽樣
      審驗,抽驗標準如附件三。
(四)特別審驗:固定臺或基地臺裝機地址若為交通工具無法到達之離島
      或高山地區,得於裝機前實施送監理處審驗,並於裝置後檢具裝置
      資料及照片送監理處審查。
(五)複驗: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改善得申請複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