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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四、審驗方式:
(一)實地審驗:無線電臺之審驗應至設機地址(即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上所填之地址)為之;行動無線電臺之審驗則視工作性質得在工作
      場所審驗,並得依工作地區集中一處審驗。
(二)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手提式和車裝式無線電臺得集中或分次送
      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以利工作單位之調配。
(三)抽樣審驗:無線電臺同一案件數量較多時,本會地區監理處得實施
      抽樣審驗,抽驗標準如附件七。
(四)特別審驗:固定臺或基地臺裝機地址若為交通工具難以到達之離島
      或高山地區,得於裝機前實施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並於裝置後
      檢具裝置資料及照片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查。
(五)書面審驗: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所設置技術或商業實
      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無線電臺,本會地區監理處得實施書面審驗。
(六)複驗: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改善得申請複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