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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序及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3.型式認證程序
3.1 申請案之分類
    小型電臺之型式認證僅針對小型電臺之射頻設備部分,並分為「管制
    射頻器材」及「不列入管制射頻器材」之型式認證,除天線直徑為 1
    .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衛星接收器屬「不列入管制射頻
    器材」外,其餘射頻設備均屬「管制射頻器材」。
3.2 射頻設備屬「管制射頻器材」之申請案
    由送審廠商檢具「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申請表」(如
    附表一)及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型
    式認證。
3.2.1 送審廠商之相關證件影本:(須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送審廠商加
      蓋印章,必要時本會得要求提出正本)
3.2.1.1 設備為國內產品:
     (1)送審廠商為送審設備製造商: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
          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可證。
     (2)送審廠商為送審設備代理商或銷售商: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代理或銷售授
          權證明及送審設備製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
          登記證、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可證。
3.2.1.2 設備為國外產品﹕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器材經
        營許可證、電信器材進口護照。
3.2.2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小型電臺設備之測試報告正、影本各一份,正本於送件查核後退
        還(該測試報告由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依第 4.1  項之規定辦理
        提供)。
   (2)使用手冊及詳細規格各一份。
   (3)設備型錄及 4×5 吋以上正、反面彩色照片四份(廠牌型號須清
        晰可辨讀)。
   (4)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一份。
3.3 射頻設備屬「不列入管制射頻器材」之申請案
    由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具「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射頻設備型式認證申請表」(如附表一)及備妥第 3.2.2  節所規定
    之資料向本會申請型式認證。
3.4 審查費
    審查費每一機型新臺幣 2500 元整。
3.5 審查程序
    小型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作業流程如附表二,申請人向本會技術管
    理處提出審查申請,由本會技術管理處開繳費通知單後,申請人向本
    會秘書室庶務科繳納審查費用。
3.6 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三;審定
    證明不作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
3.7 審定證明之註銷
    取得審定證明之射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註銷審定證明
    :
 (1)經發現原審定設備確有變更其設計或性能,而未重新送審者。
 (2)經發現申請審查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3)經發現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者。
3.8 其他注意事項
 (1)送審廠商應依審定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設備適當位
      置,並應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電臺執
      照,方得使用。
 (2)本局僅對所送之測試報告,審查送審設備進接衛星之通信能力,送
      審設備之其他特殊功能及可靠性等性能概由廠商負責與本局無涉。
 (3)審定合格標籤之使用權由送審廠商取得。其他廠商須經送審廠商書
      面同意,並報請本會備查,始得使用,否則必須另行辦理審查及發
      證。
 (4)審查通過之射頻設備,其進口、販售、裝設、使用等均須遵守相關
      電信法規之規定。
 (5)不同機型及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查申請。
 (6)受理單位得視需要至設備設置地點,查核送審廠商所提出之送審設
      備。
 (7)審查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查,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其型號、性能不變時,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