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請電臺執照之審驗作業
4.1 小型電臺設備之測試報告:
除天線直徑為 1.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免申請
電臺架設許可證外,申請人須先向本局申請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
證,並依下列第 4.1.1 項或第 4.1.2 項之規定辦妥小型電臺設備
測試報告,以提供辦理型式認證使用。
4.1.1 申請人須先自行將小型電臺設備與欲進接之衛星進行測試,並取得
衛星機構認可之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內容應註明受測電臺天線及
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
4.1.2 申請人對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如無法取得衛星機構認可之測
試報告時,申請人應自行將小型電臺設備與欲進接之衛星作實際連
線測試,並記錄可正常運作之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內容應註明受
測電臺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並詳細說明其測試步驟及方法
。
4.2 申請電臺執照
4.2.1 申請人於取得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完成架設後,應填具「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如附表四)及檢附型式認證等相
關資料,向本會提出電臺執照之申請。
4.2.2 申請人如對進接相同衛星並使用相同設備之小型電臺,且該射頻設
備業經型式認證者,申請人於取得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證並於
完成架設後,得使用該射頻設備之型式認證,填具「衛星小型地球
電臺執照申請表」(如附表四)及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電
臺執照之申請。
4.3 核發電臺執照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及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發給小型地球電
臺執照;經審查須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經審
查仍不合格者,不予核發電臺執照。
4.4 本會對申請人所送交之證件及資料認為有疑義時,得依其所送審之資
料進行小型電臺現場實際查核;經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者,不予核發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