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電臺變更之處理 5.1 經營者取得小型電臺執照後,如有變更執照所載事項內容(電臺名稱 、所屬者名稱、廠牌型號、機件號碼、發射功率、使用頻率範圍), 須填具「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及檢附異動之資料,向本會 申請換發執照,經本局審查合格後,始換發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 並註銷原核發之執照。 5.2 電臺設置之地址如有變更時,經營者須依第 4 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但屬天線直徑為 1.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者 ,僅須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