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序及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5.電臺變更之處理
5.1 經營者取得小型電臺執照後,如有變更執照所載事項內容(電臺名稱
    、所屬者名稱、廠牌型號、機件號碼、發射功率、使用頻率範圍),
    須填具「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及檢附異動之資料,向本會
    申請換發執照,經本局審查合格後,始換發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
    並註銷原核發之執照。
5.2 電臺設置之地址如有變更時,經營者須依第 4  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但屬天線直徑為 1.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者
    ,僅須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