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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參、審驗類別及項目
一、審驗類別
(一)調幅廣播電臺
(二)調頻廣播電臺
(三)類比電視電臺
(四)電視變頻/增力機
(五)節目中繼電臺
二、審驗項目
(一)架設許可證
(二)電臺發射機之特性(量測結果須符合「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設備
      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規定)
      1.調幅廣播電臺
     (1)中心頻率
     (2)輸出電功率
     (3)載幅變動率
     (4)諧波及混附發射
      2.調頻廣播電臺
     (1)中心頻率
     (2)輸出電功率
     (3)頻率擺距
     (4)諧波及混附發射
      3.類比電視電臺
     (1)視訊發射機
        甲、中心頻率
        乙、輸出電功率
        丙、諧波
     (2)音訊發射機
        甲、中心頻率
        乙、輸出電功率
        丙、頻率擺距
        丁、諧波
     (3)混附發射
      4.電視變頻/增力機
     (1)接收信號強度
     (2)視訊及音訊載波頻率
     (3)輸出電功率
      5.節目中繼電臺
     (1)中心頻率
     (2)輸出電功率
     (3)佔用頻寬
(三)電場強度
(四)發射機構造、裝置及監視設備
(五)發射天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