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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伍、注意事項
一、電臺審驗所需儀器設備應事先測試、校正完妥。
二、審驗人員受理申請後應即行審核資料是否相符,與申請人約定前往審
    驗時間,並應於受理申請審驗後兩個月內完成審驗。
三、抵達發射機房後,應先核對發射機之廠牌、型號、序號及設置地點是
    否與架設許可證登載相符。
四、相關審驗用儀器及發射機在審驗前應先熱機(熱機時間依原廠建議)
    。
五、為避免雜散電場干擾影響量測精確度,應確認量測儀器外殼之接地處
    理是否妥善,並以最短之引線與電臺之接地匯流排連接。
六、電臺審驗時電臺工程人員必須在場,電臺之各種機件於審驗時應由電
    臺工程人員自行開啟操作,不可由審驗人員代為處理。
七、發射機射頻輸出點應連接至假負載,必要時得連接至發射天線。
八、量測儀器在輸入射頻信號前,應先計算衰減值並選用適合之可調衰減
    器,將射頻信號衰減後輸入。
九、測試時須將儀器靈敏度(或訊號強度)由低逐漸升高;電壓、電流表
    則由高漸低;振盪器頻率由高漸低;可調衰減器之衰減值由大而小。
十、量測方法應依前述規定執行,但為避免影響正常節目播送﹐電臺主管
    得向審驗人員提出在正常節目播送下執行量測之申請,惟審驗人員得
    視審驗項目及實際狀況衡量是否予以同意。
十一、審驗不合格者得於審驗後兩小時內改善,逾時未改善或改善後再驗
      仍不合格者,視為該次審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