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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調頻廣播無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切結書.RTF
附件二調頻副載波系統架設核可申請表.RTF
附件三調頻副載波系統設備自行檢驗報告表.RTF
一、開放目的 為有效使用現有調頻廣播無線電臺頻譜,以提供多元化資訊服務,帶 動未來數位廣播附加價值業務,並促進相關產業升級,特開放調頻廣 播無線電臺業者申請播送副載波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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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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