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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調頻廣播無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一、開放目的
    為有效使用現有調頻廣播無線電臺頻譜,以提供多元化資訊服務,帶
    動未來數位廣播附加價值業務,並促進相關產業升級,特開放調頻廣
    播無線電臺業者申請播送副載波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