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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調頻廣播無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切結書.RTF
附件二調頻副載波系統架設核可申請表.RTF
附件三調頻副載波系統設備自行檢驗報告表.RTF
二、開放內容 播送不涉及向訊號接收者收費之副載波訊息,且為供公眾直接接收者 (例如氣象與衛星定位等公益性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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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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