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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調頻廣播無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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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內容
    播送不涉及向訊號接收者收費之副載波訊息,且為供公眾直接接收者
    (例如氣象與衛星定位等公益性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