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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調頻廣播無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及「調頻副載波系統架設核可申請表」,並
      檢具廣播執照及電臺執照影本函報本會審查。
(二)前項資料經審查核准,即可架設副載波系統設備,申請者於完成機
      器架設後先行試播一週確定無干擾主載波之廣播後,辦理自行檢驗
      ,並填具「調頻副載波系統設備自行檢驗報告表」函送本會審核。
(三)前項資料經審查核准者,應依「廣播電視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執照後,即可依規定播送副載波
      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