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及「調頻副載波系統架設核可申請表」,並 檢具廣播執照及電臺執照影本函報本會審查。 (二)前項資料經審查核准,即可架設副載波系統設備,申請者於完成機 器架設後先行試播一週確定無干擾主載波之廣播後,辦理自行檢驗 ,並填具「調頻副載波系統設備自行檢驗報告表」函送本會審核。 (三)前項資料經審查核准者,應依「廣播電視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執照後,即可依規定播送副載波 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