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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市內交換機局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綜合網路及市內網路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得申請
    市內交換機局碼。
    申請使用市內交換機局碼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表所
    定應檢附資料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