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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市內交換機局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三、號碼編配及核配原則:
    1.本地號碼編碼格式及市內交換機局碼使用現況如附件二。
    2.局碼之申請以一個局碼為一申請單位,每一市話局碼共一萬門用戶
      號碼。
    3.首次申請應以事業計畫書之三年局碼需求量,按年及申配區域分別
      列出欲申配之局碼數。
    4.當已核配之局碼區域內門號總平均使用效率達到 50 %時,申請者
      得填寫申請表並檢具證明資料再申請核配局碼,本會得視各區域之
      局碼使用情形及用戶成長情況核配。
    5.局碼之核配順序,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可用局碼依序核配。
    6.經本會核配之局碼,經營者應於每季將其實際使用情況,報請本會
      備查。
    7.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於每年一月底前應向本會提報截至前
      一年度止,按區域別歸類之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
      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必要時,經營者並應依本會之要求提供用
      戶清冊或其電子檔俾利查核。
    8.本會得就經營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核。
    9.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獲得核配之號碼,予以收回:
   (1)局碼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正式開始使用或發號。
   (2)被指配者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為緊急之原因,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時。
   (5)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
   (6)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經營特許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