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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一、通信設備之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市場主導者之通信設備須明確劃分並記錄至本要點附表之會計科目
      編號第四碼;非市場主導者至少須劃分並記錄至本要點附表之會計
      科目編號第三碼。
      前項通信設備遇有異動時,應於交易發生時立即記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