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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四、營業成本之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
      者,應直接記錄至該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
      定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者,應先設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
      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網路元件與電信業務。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
      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網路元件與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