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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五、營業費用之帳務處理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
      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先設
      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
      信業務。
      前項費用可依不同之成本動因加以區分時,應另設置明細帳戶記錄
      之。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
      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