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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財務報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二、會計師受委任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
    規定者,依財政部所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以下簡稱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