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計師應分別對經營者一般財務報告及經營者分離會計財務報告出具
查核報告,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本要點規定表示以下之意見:
(一)經營者之一般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
現金流量。
(二)經營者之分離會計財務報告是否遵循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
計處理準則及經營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執行分離會計程序。
(三)經營者分離會計財務報告之資產、收入、成本及費用是否業經合理
分離並允當表達。
(四)電信會計作業程序之改變是否報經本會核准。
(五)經營者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是否遵循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財
務報告編製要點。
前項有關分離會計財務報告之查核報告格式如附表一。
經營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一條規
定應制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本會
審查,其核閱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