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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三、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格式如附件八)有效期限為二年。但得 依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 為限。但因不可抗力事故致遲延逾一年以上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 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