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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四、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實際使用之載波中心
      頻率資料(格式如附件十二)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
      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