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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六、固定地球電臺(天線直徑大於三公尺以上)架設完成經本會審驗合
      格後,由本會發給無線電臺執照(格式如附件十),執照有效期限
      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
      限自舊照失效之日起計算之。
      小型地球電臺(天線直徑三公尺【含】以下)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