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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十七、申請人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經本會核定
      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詳見本規則附件十)。
  (二)籌設同意書。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經本會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經本會核定之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本會核准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