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經營者之事業計畫書所載內容如有異動,其屬下列各款項目之一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
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公司名稱。
(二)系統設備建設時程。
(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地址、廠牌。
(四)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射頻設備。
(五)實際使用載波頻率及頻寬。
(六)衛星通信網路系統架構。
(七)轉接設備。
(八)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九)主要資費與次要資費。
(十)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十一)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經本會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