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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三、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許者,應檢送下列文件
    各五份,並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書(格式詳見本規則附件二)。
(二)事業計畫書。
      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營業項目。
      2.營業區域。
      3.通信型態。
      4.電信設備概況:
     (1)系統設備建設時程。
     (2)系統架構及工作原理(含衛星系統特性說明)。
     (3)衛星通信固定地球電臺特性(含無線電頻率規劃)及預定設置
          位置、數量(格式如附件一,附內政部地政司發售之臺灣地區
          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 1:1 影印圖,並標示電臺位置及作
          業方位角、作業仰角及天線場形圖)。
     (4)工作頻段、頻寬、最大發射功率、調變方式及空中介面規範;
          發射功率為可變者,應說明發射功率變化範圍及變化準則。
     (5)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規範,其介面規範以採國家標準、
          世界電信標準機構訂定之標準或國內既有電信網路之介面規範
          為原則。
     (6)系統服務品質。
      5.財務結構:
     (1)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2)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認股人名
          簿及實收資本額之資料。
     (3)外國人持股或認股比例計算表。(格式詳見本規則附件三)
     (4)股權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認股人債信之證明文件。
     (5)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6)預估並編製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6.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1)經理人之電信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2)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3)五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含市場預估,分享市場之比例
          、預估用戶數、業務推展方式及市場調查報告)。
      7.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8.人事組織:
     (1)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公司章程、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至四)
          及股東名簿(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格式如附件六)。
     (2)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五)、公司章
          程草案、認股人名簿(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格式如附件
          六)。
      9.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10.使用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11.事業計畫書摘要,可供本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12.其他事項。
(三)財務能力證明書(含銀行存款、房地產現值等證明)。
(四)其相關規定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及審查費匯款單影本,應於申請時依相關作業規定一併
    送達本會。
    第一項各款書表均以 A4 紙張橫打(圖表不在此限),依序裝訂成冊
    ,並裝箱送達本會,每箱最大尺寸規格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
    分、高三十二公分,申請者所送之各項文件及書表,一概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