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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五、本會於收受申請案時,應依序編號給據,並審查第三點規定所列各項
    文件、書表是否齊全及其內容是否完備,如有欠缺或不完備者,應通
    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星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
    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並無息退還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