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會於收受申請案時,應依序編號給據,並審查第三點規定所列各項 文件、書表是否齊全及其內容是否完備,如有欠缺或不完備者,應通 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星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 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並無息退還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