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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三、號碼編配原則:
    1.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網路編碼格式如附件二。
    2.0969  區塊容量一百萬門號供衛星行動通信系統及其他小額用戶量
      之行動通信業務使用。
    3.號碼的使用以一組 DE 碼(1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每次得申請十
      個單位。
    4.申配總門號容量之使用達(N-1) 次前(含)已指配區塊容量*80
      %+第N次已指配區塊容量* 65 %以上時,得填寫申請表格並檢
      具證明資料再次提出申請。(註:N 為已指配次數)
    5.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滿二年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時,應備
      妥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
    6.網路編碼申配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
    7.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
    8.申請者獲得核配之號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收回:
   (1)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發號或未使用獲配之號碼或區塊。
   (2)被指配者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為緊急之原因,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
   (5)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6)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特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