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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無線電叫人經營業者申請配用網路編碼時,應檢具指配頻道證明(首
    次申請可免)及無線電叫人籌設同意書(或無線電叫人架設許可證、
    或無線電叫人經營特許執照)及建設計畫書(含編碼計畫、用戶成長
    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