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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三、號碼編配原則:
    1.無線電叫人之編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如附件一。
    2.號碼的使用以一組 CD 碼(10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申請表格如
      附件二。首次申請可一次申請 30 萬門號;再次申請時,每一頻道
      將一次配予 20 萬門號。業者得就規劃之 100  萬門號區塊中,自
      行選擇字頭申請。
    3.再次申請門號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獲得指配新頻道(提出獲得指配頻道證明)。
   (2)原指配頻道雖已達 20 萬門號,但因採用先進技術,足以達成在
        原頻道擴充用戶數的條件下仍能符合原有服務品質之要求(提供
        系統所使用之先進技術資料及此技術之頻道使用效率證明)。本
        會得就業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
    4.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每滿二年或獲得新指配頻道後之初次申
      請門號容量時,應檢具用戶清冊(包含用戶名稱、收信器數量)、
      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備供查核。本會得就業者
      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
    5.業者識別碼(C 碼)之分配,將以抽籤方式指配。
    6.095 字頭尚剩餘 700  萬門號容量,將保留供所有業者擴充使用。
    7.業者經申請獲得之配號,有下列情事者予以收回:
   (1)私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時。
   (2)提供不實資料,經查屬實。
   (3)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或撤銷經營許可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