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號碼管理:
1.申請人獲配之號碼,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收回一部或全部:
(1)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使用者。
(2)擅自轉讓予其他業者使用者。
(3)違反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或提供其經特許或許可經營業務範
圍外之其他用途使用者。
(4)申請核配號碼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5)暫停營業逾核准之期限者。
(6)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或許可者。
(7)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
2.申請人經本會通知收回號碼時,如有異議,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3.為緊急之原因,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