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號碼編配原則: 1.接取碼可用容量共 800 組(X :2 ~ 9;Y : 0~9 ; Z:0 ~ 9)。 2.申請接取碼時,每一申請人得自 18200 至 18999 中選取未經核 配或保留之接取碼。 3.申請人未取得執照前,得依籌設同意書或許可證明提出申請核配其 籌設或許可有效期限內欲保留之接取碼。但取得執照後,仍應依第 四點規定辦理。 4.每一申請人申請核配接取碼之數量,以其提供電話服務所採用之不 同技術網路數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