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號碼管理: 1.申請人獲配之接取碼,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收回一部或全部: (1)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使用者。 (2)擅自轉讓予其他業者使用者。 (3)違反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或提供其經特許或許可經營業務範 圍外之其他用途使用者。 (4)申請核配接取碼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5)暫停營業逾核准之期限者。 (6)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或許可者。 (7)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 2.申請人經本會通知收回接取碼時,如有異議,應於十五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