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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業者電信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
      )於取得系統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籌設同
      意書影本、系統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
      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2.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
      )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電信號碼使用計
      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
      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前二款所定其他應檢具資料,其項目如下:
   (1)依電信號碼收費管理辦法辦理規定,繳納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使用
        費證明。
   (2)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