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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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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電視事業如兩次評鑑均為優良者,於下次申請換發執照時,得不經
      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