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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十二、經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視為未達營運計畫,其得改正者,本會應
      通知限期改正,業者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會提出改正報告,由本
      會委員會議審議;無法改正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電視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