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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二、本會為辦理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得設電視事業營運
    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審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委員會),置
    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要點修正施行後
    ,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得為一年,審查諮詢委員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