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為辦理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得設電視事業營運 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審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委員會),置 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要點修正施行後 ,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得為一年,審查諮詢委員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